資料簡介: |
《一九九七年中國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年鑒》分上下兩篇。
上篇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主要指標,并按各種經濟類型(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和個體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分列。
二、國有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國有基本建設、國有更新改造、國有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和國有房地產開發投資。
三、集體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項目和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鄉鎮企業固定資產標準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200元以上;除此以外的其他農村集體單位是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50元以上)。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為農村抽樣調查總隊根據抽樣調查資料推算。
四、聯營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聯營經濟投資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半緊密型聯營企業和松散型聯營企業的投資,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五、股份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全體股東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投資辦企業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六、外商投資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及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中國大陸舉辦的企業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投資。
七、港澳臺投資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及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中國大陸舉辦的企業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與大陸合資經營、與大陸合作經營和獨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投資。
八、個體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市、縣城、鎮和工礦區所轄范圍的個人建房;農村個人建房及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50元以上的生產資料)的投資。農村個人固定資產投資為農村抽樣調查總隊根據抽樣調查資料推算。
下篇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基本建設計劃的項目〔含用軍費、人防經費安排的基建工程),以及雖未列人本年基本建設計劃,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內結轉投資在本年繼續施工的項目;
2、用基本建設計劃內投資與更新改造計劃內投資合建的新建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擴建項目,以及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
3、國有經濟既未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計劃的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恢復和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和行政單位增建生活福利設施的項目;
二、更新改造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
1、列人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計劃的項目,以及雖未列人本年更新改造計劃,但使用以前年度更新改造計劃內結轉投資在本年繼續施工的項目;
2、用更新改造計劃內投資與基本建設計劃內投資結合安排的對企業、事業單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的項目,增建主要車間、分廠等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尚未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項目,以及由于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3、國有經濟企業、事業單位既未列人更新改造計劃也未列人基本建設計劃,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質的項目,以及由于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三、房地產開發固定資產投資。內容包括:
各種經濟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統一開發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投資.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非房地產企業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活動,不包括單純的土地交易活動。
使用本年鑒資料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1、一九九六年國有經濟其他固定資產投資中不包括企業、事業、行政單位零星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在二萬至五萬元的單項工程和單臺設備的投資。
2、本年資料是直接由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報表數據庫加工的,由于篇幅所限,只能編印部分內容。各資料使用單位若有特殊的資料加工需求,可與國家統計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聯系。各資料使用單位對本資料的內容編排有何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以利今后改進。
3、本年鑒資料凡小數點后各項相加不等于總計者,均由于四舍五人的緣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