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簡介: |
一、本年鑒的資料一般始于1949年,終于1987年。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多數表只列主要年份和近期年份的數字。從內容分,包括六大部分:(一)一九八七年各種人口抽樣調查數據;(二)一九八七年度公安年報人口統計數據;(三)歷年人口統計數據;(四)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五)世界主要國家人口數據;(六)全國一行政區劃和自然狀況。
二、所有行政區劃名稱(包括排列順序)和數字均保持當年的情況。建國后行政區劃變動較多,其中省級區劃變動主要有以下幾次:
1,1955年撤銷熱河省,將原熱河省所轄縣、市分別劃歸河北省、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2,1955年撤銷西康省,其行政區劃并入四川省。
3.1955年IO月1日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新疆省。
4,1958年3月5日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廣西省。
5,1958年10月25日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原屬甘肅省管轄。
6.1958年天津市由中央直轄市改為河北省轄市,1967年又恢復為中央直轄市。
三、為了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本年鑒同時公布人口統計、人口普查、人口變動抽樣調查數字,由于統計的方法不同以及某種客觀原因,數字不可能完全一致,請大家在使用時加以注意。
四、市鎮人口,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市的市區人口(不含市轄縣)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人口。由于建國以來先后數次變更市鎮建制標準,各時期的口徑不完全一致。1953年人口普查時規定聚居人口在2,000人以上為城鎮人口。1955年國務院規定聚居人口在2,000人以上可以設鎮,人口在10萬人以上的城鎮可以設市。1963年設鎮的條件改為:人口在3,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70%以上;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足3,000人,其中非農業人口在85%以上。設市的條件改為:人口在10萬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在80%以上。1984年新建制的標準是鄉(原公社)人口在2萬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在10%以上者,可以撤鄉改鎮;縣城達到設市標準的,改為市的建制。因此,1984年后新建制的市和鎮包括大量的農業人口,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
五、本年鑒中的總人口,除特別注明者外,均未包括臺灣、香港、澳門以及國外華僑人數。表后所列“其他”一項主要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短期派住國外工作或學習的間接調查人數。
六、書中各部分數字,除注明為電子計算機匯總外,其余均為手工匯總數據。
七、有的機器匯總表,分項數字加總不等于總數,相差1,2或3,4,這是電子計算機本身運算所允許的。
八、表中符號意義:“一”表示沒有數字,“…”表示數字很小,不便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