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簡介: |
一、《中國漁業統計年鑒》以正式出版年份標序。其統計數據起訖日期:漁民家庭收支調查起訖時間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其他數據起訖時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統計數據中,遠洋漁業數據按照遠洋漁業管理辦法進行統計;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數據來源于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漁港數據來源于2021年全國沿海漁港核查工作;水產品貿易數據來源于中國海關統計;技術推廣數據來源于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中國水產學會;其余數據來源于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
三、主要統計指標數據執行2021年度國家統計局批準執行的統計指標體系(國統制〔2021〕15號)。
四、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統計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本年鑒中漁業產值為海洋捕撈(含遠洋漁業)、海水養殖、淡水捕撈、淡水養殖產品產值之和,而2021年及以往年度年鑒中,漁業產值為海洋捕撈(含遠洋漁業)、海水養殖、淡水捕撈、淡水養殖產品及水產苗種產值之和。
五、度量衡單位均采用國際統一標準計量單位。涉及水產品產量數字一律采用1996年制定的水產品產量統計新標準統計。
六、部分數據合計數或相對數由于單位取舍不同而產生的計算誤差,均未做機械調整。
七、全國統計數據中,均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
八、各表中的“空格”表示該項統計指標數據不足本表最小單位數、數據不詳或無該項數據。
九、本年鑒數據如有誤列,敬請及時指正。 |